先搞懂:这些 “有效证据”,法院更认可
不是所有能证明 “感情不好” 的材料都有用,司法实践中,来源合法、内容具体、能直接关联外遇行为的证据,才更有说服力。主要分四类:
第一类是 “亲密行为证据”,比如在公园、商场等公共场合拍到的牵手、拥抱、亲吻照片或视频(注意:必须是公共场合,私闯他人住宅拍摄无效);还有双方带有暧昧语言、亲密照片的聊天记录(要完整截图,不能只截片段,避免被质疑 “断章取义”)。
第二类是 “行踪关联证据”,像两人频繁共同出入酒店、公寓的监控录像(需通过物业或相关部门合法调取);对方频繁往返陌生地址的打车记录、高铁机票;甚至是长期给同一人送花、送礼物的消费凭证(若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,更有参考价值)。
第三类是 “书面承认证据”,比如对方亲笔写的 “悔过书”“保证书”,明确承认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,甚至承诺 “不再犯错” 的内容;还有双方签署的 “分手协议”(若涉及金钱补偿,也能侧面印证关系)。
第四类是 “证人证言证据”,比如邻居看到两人经常一起回家、过夜,同事目睹两人在工作之余有亲密举动,这些证人愿意出具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,且能说清 “时间、地点、具体行为”(模糊的 “我感觉他们有事” 这类表述,不能作为证据)。
南昌私人调查机构特别提醒:“捉奸在床” 的证据看似 “直接”,但如果是闯进对方租住的房子或第三者家里拍摄,不仅证据会被认定为 “非法获取”,还可能因 “侵犯他人住宅权” 惹上法律麻烦,这点一定要避开。